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新发改法规〔2007〕6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我区城市社区卫生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党发〔2006〕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范围内经县(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遵循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原则和卫生服务的公平、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不高于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规定的一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前提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自行确定下浮幅度。
  第五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项目,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的有关规定,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