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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二)含氟废气必须回收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三)原料破碎、烘干、球磨、产品包装过程中的含尘气体必须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含氟、含尘污水必须集中处理后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5580-95)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封闭循环使用。
  五、布局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10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同时还应远离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严防污染的企业。如配套建设硫酸装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布局的有关规定。
  六、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过磷酸钙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贸委进行核准。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过磷酸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新领或换发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应由省经贸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及专家确认该项目符合产业规划和本准入条件后,有关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已颁发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现有生产装置,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过磷酸钙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运输部门不予运输,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决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本准入条件对过磷酸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学工业协会要按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现有和新建的过磷酸钙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对本准入条件所涉及标准进行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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