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现有和新建的磷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对本准入条件所涉及标准进行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遏制过磷酸钙行业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实物量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0万吨/年。
(二)现有单套过磷酸钙实物量生产能力在8万吨/年以下的装置,应扩能改造达到8万吨/年以上。2008年6月底前淘汰8万吨以下单套过磷酸钙生产装置。
二、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确保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新建、改扩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配置混合器(立式或卧式)、化陈室(回转化陈或皮带化陈)、熟化翻堆(行车抓斗)及相应熟化仓库。
(二)新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采用酸、矿进料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调控酸量、浓度和矿量。
(三)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加速过磷酸钙生产反应过程,提高有效磷转化率,缩短熟化周期。
(四)落实环保措施,新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现有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在治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五)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配套硫酸装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资源消耗
吨过磷酸钙(折标)消耗磷矿石(折标)不得大于690千克/吨,硫酸(折100%)不得大于380千克/吨。
四、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排放必须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