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现有和新建的磷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对本准入条件所涉及标准进行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遏制过磷酸钙行业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实物量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0万吨/年。
  (二)现有单套过磷酸钙实物量生产能力在8万吨/年以下的装置,应扩能改造达到8万吨/年以上。2008年6月底前淘汰8万吨以下单套过磷酸钙生产装置。
  二、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确保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新建、改扩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配置混合器(立式或卧式)、化陈室(回转化陈或皮带化陈)、熟化翻堆(行车抓斗)及相应熟化仓库。
  (二)新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采用酸、矿进料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调控酸量、浓度和矿量。
  (三)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加速过磷酸钙生产反应过程,提高有效磷转化率,缩短熟化周期。
  (四)落实环保措施,新建过磷酸钙生产装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现有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在治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五)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配套硫酸装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资源消耗
  吨过磷酸钙(折标)消耗磷矿石(折标)不得大于690千克/吨,硫酸(折100%)不得大于380千克/吨。
  四、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