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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
  新建和现有磷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应按照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符合环保要求等进行建设或改扩建。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回采率:露天采矿大于98%,地下采矿大于67%;采矿贫化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平均入选矿石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不低于80%;平均入选矿石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大于85%。
  四、环境保护
  (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对矿山的生态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评价(评估),并同步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制定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五、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贸委进行核准。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磷矿采选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工商登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磷矿采选企业建成试运行前,应按本准入条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运输部门不予运输,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工商部门凭采矿权登记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等办理磷矿开采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关闭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本准入条件对磷矿采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学工业协会要按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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