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经贸委负责审查并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名单,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对淘汰装置的限制措施。
六、附则
(一)对就地拆建或易地搬迁改造、其他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电炉等项目,均按新建黄磷生产装置项目要求执行本准入条件。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现有和新建的黄磷生产装置。
(三)本准入条件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国家或省对本准入条件所涉及标准进行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贵州省磷矿资源勘查与开发规划,并同贵州省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采矿,规范开采。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规范开采。
二、采选规模
(一)磷矿山采矿规模。
在开阳洋水矿区、瓮福矿区和织金矿区新建磷矿山的设计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其余区域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二)选矿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