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黄磷生产装置及现有黄磷生产装置改造项目应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建设。黄磷生产企业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厂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形成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必须充分利用余热、炉渣。
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渣场,渣场容量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设计综合利用后排渣量配置。严禁乱堆乱放或随意处置炉渣。
四、经济技术指标
(一)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
焦炭消耗(折标)≤15吨(或煤丁消耗≤18吨);
磷矿消耗(折标)≤87吨;
电耗低于14000 kwh/吨黄磷。
(二)鼓励利用高硅中低品位磷矿石生产黄磷,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低于24%时,不受黄磷电耗指标限制。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行业规模的有关政策,按照《贵州省“十一五”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我省黄磷产能,逐步淘汰黄磷企业落后生产能力。
(二)新设立黄磷企业及黄磷改扩建项目应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
九条、
十一条有关规定报省经贸委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黄磷生产装置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黄磷生产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程序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局审批。
(四)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建成后,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经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黄磷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监部门不予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手续,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质监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七)各级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本准入条件对黄磷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学工业协会要按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加强行业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