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贵州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为有效利用磷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实施循环经济的原则,制定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布局条件
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符合贵州省磷及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黄磷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工业生产区,便于“三废”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
二、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黄磷生产装置。
1单台磷炉容量必须达到20000KVA以上,生产能力10000t/a以上,并同步建设下游产品生产装置。
2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型、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3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废弃物利用率大于60%。
4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做到粉尘回收。
5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安装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二)现有黄磷生产装置。
1单台磷炉容量6300KVA以下的黄磷生产装置属淘汰类。
2单台磷炉容量6300KVA以上的黄磷生产装置均应在2008年底前配套完善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单台磷炉容量6300--15000KVA的装置,鼓励迁入区域性工业生产区生产;合符就地改造条件的,经省经贸委审批,可就地拆建新的装置。
三、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