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成员在每次评审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被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确定,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评审。
第九条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第十条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的职称;
(二)熟悉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实践经验丰富,了解企业情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成员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进行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逐一对照条件进行评审;经全体成员评审后,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评审和投票的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会评审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须经十二人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异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人员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省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