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四、六项条件。
第五条 商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一)以通用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公共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
(三)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四)环保、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五)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六)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第七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