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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请你局加强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件: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登记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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