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请你局加强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件: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登记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
(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