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目录中的生效之日,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布之日,规章的发布之日,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之日,有关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之日等。
2、表内“各区县局”包括各自治县及各直属单位。
附件2:
办税公开内容表述要求及参考格式
一、办税公开内容表述要求
(一)办税公开内容按照《重庆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公开具体内容”栏逐条逐项进行整理。
(二)在描述办税公开内容时,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知晓的程序、手续和待办时限为出发点,其中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尽可能援引原条文;反之,若原文表述逻辑不够简明的,则对原文进行必要的概括和表述。
(三)关于办理时限问题,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在引用法定时限并且不突破法定时限的前提下,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行时限承诺。内容中所述多少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包括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等特殊情况。
(四)对办税程序类、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类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在作文字表述的同时编制流程图。
(五)为方便纳税人和执法人员查阅法律原文,在公开内容中每一事项的结尾,都增加“办理依据”内容,注明援引或概括表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号。
(六)提供咨询电话。
二、参考格式(以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内容为例)
类别:八、税务行政处罚
序号:38.
公开事项:税务行政处罚
(一)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
(二)处罚权限:税务所、稽查局可作出2000元以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00元以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需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三)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四)程序及时限:
简易处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出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2)执法人员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3)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所处罚款在20元以下、或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别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审查;(2)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3)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4)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建议作出较大数额(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还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依法举行听证会;(6)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7)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至第
74条
(六)咨询电话:××××××××
流程图(略)
附件3:
××国税局办税公开备案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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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主要内容│公开│公开形│ 公开 │纳税人│ 办理 │承办部│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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