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网站、短信台;
2.办税场所的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3.12366热线;
4.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告栏;
5.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6.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
7.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媒;
8.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9.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一)办税公开的范围
推行办税公开,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应公开但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办税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公开项目产生后,公开项目承办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送本级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适当形式公开。
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凡上级机关已经公开事项或不需转发、印发的事项或需转发但无实质性贯彻意见的事项,备案后直接予以公开。
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各级国税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备查登记簿》,并对办税公开资料实行分类归档。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工作步骤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办税公开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第一阶段,全面整理规范公开内容。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各责任部门依据《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逐项整理公开内容,对办税程序类、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类纳税人关注的重点,要编制流程图,一并报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局在该阶段对公开目录中第11、27、40、42、43、47、48、49、50项内容进行整理。此阶段工作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规范运行(2007年7月1日以后)。市局将整理规范后的办税公开内容在市局外网进行公布并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充实,选择办税场所触摸屏等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对整理规范期间及规范运行后发生的办税公开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公开,随时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维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市局决定由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主抓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稽查局、人事处等各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监察室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严格考核监督。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考核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税收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二是要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评议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开展1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办税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三是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国税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抓住重点热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