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7]19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政府项目集中管理机构和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四)国债资金和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者出租、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
(七)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