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和加强遵守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依法界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