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四)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方式。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深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到2008年底,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

  (五)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决策水平。

  继续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行使决策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省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严格实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