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阶段。2007年6月底前,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搞好考核评估。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将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初上报省人口计生委。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各市人口计生委对所辖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写出报告,届时省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体系。
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践中创造的管理与服务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适时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其中,2007年至2008年完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有关政策解释;2008至2009年完成《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09至2010年完成《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期间,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等工作。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