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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具有与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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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从事职业      │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
│       病诊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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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                │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V、20Kw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  │
│                  │片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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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荧光显微镜、肌电图、脑电│
│                  │图、高压液相、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气相色谱仪│
│                  │等。(肌电图、脑电图、高压液相、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
│                  │协作单位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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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免疫功能检查、内分泌功能│
│                  │检查、骨髓象检查所需仪器、甲皱微循环检查仪、心肺功能检查仪(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 │
│                  │率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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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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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传染病            │细菌培养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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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            │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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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眼病             │视力计、眼底镜、裂隙灯(暗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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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诊断用电测听仪(隔音室)、脑干诱发电位仪、牙科诊疗椅。脑干诱发电位仪可与具有资│
│                  │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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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             │膀胱镜,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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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业病             │参照以上设备与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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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场所
  (一)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疗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二)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三)设有功能检查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四)设有检验实验室(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五)设有X线摄片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六)设有5张以上的观察床位。
   五、规章制度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评价机构(乙A级、乙B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A级资质,应当具有项目评价、质量控制、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各专业人数为项目评价(4名)、质量控制(1名)和现场检测(3名)和实验室检验(3名)。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B级资质,应当具有项目评价、质量控制、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各专业人数为项目评价(2名)、质量控制(1名)和现场检测(2名)和实验室检验(2名)。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3、申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应当具有质量控制(1名)和现场检测(2名)和实验室检验(2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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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项目   │                      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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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场所空气和生│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空气样品收集器、个体空气采样器、电子分析天平(1/10000)、电子分析天平(1│
│物样品中化学物检测 │/1000)、普通冰箱                                       │
│          │低温冰箱(-20℃)、磁力搅拌器、超声波清洗器、恒温水浴箱、离心机、高温炉、干燥箱、压力计、温、 │
│          │湿度计、样品浓缩装置、样品混匀装置、样品消化装置、酸度计、CO、SO2、NO、甲醛、测量仪、分光光度 │
│          │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静态配气装置;乙A级机构还应具备原子荧光光谱仪、高效液相色 │
│          │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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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个体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分析天平(1/│
│尘检测       │万一台)、玛瑙研钵、去湿机、高温炉、干燥箱、红外线干燥箱、恒温水浴箱、烟尘浓度测定仪、分散度测│
│          │定器、生物显微镜、皂膜流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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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场所中物理因│热球式风速仪、辐射热计、通风干湿球温度计、噪声测定仪、倍频程声级计、振动测定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素检测       │、照度计、高频电场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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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乙A级机构提供不同行业相关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证明资料各2项以上(含2项),乙B级机构提供不同行业相关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证明资料各1项以上(含1项)。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他人员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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