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机构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申请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附《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已批准的服务项目之外,拟增加服务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原服务项目审批的材料可以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过有关方式公布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有关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并按本程序的要求向受理单位提交《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接受技术评估单位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或《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准予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原《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否按照批准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四)是否按照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五)所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七)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认为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6日我厅印发的《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苏卫疾控〔2004〕29号)和2004年11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苏卫疾控〔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健康检查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主检医师总数不少于2名,并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资质,具备内、外、五官科医师各1名;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申请接触化学物作业体检至少需要毒物检验技术人员1名;
(四)至少有1名放射技术人员;
(五)至少有2名B超、心电图、肺功能、电测听等功能检查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
│ 仪 器 类 别 │ 仪 器 名 称 │
├──────────────────┼───────────────────────────────────────┤
│物理检查仪器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
├──────────────────┼───────────────────────────────────────┤
│临床检验仪器 │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
│ │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
├──────────────────┼───────────────────────────────────────┤
│功能检查仪器 │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
├──────────────────┼───────────────────────────────────────┤
│其他 │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
└──────────────────┴───────────────────────────────────────┘
(二)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
┌──────────────────┬───────────────────────────────────────┐
│ 申请从事 │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
├──────────────────┼───────────────────────────────────────┤
│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V、20Kw以上)、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
├──────────────────┼───────────────────────────────────────┤
│接触化学物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氟电极、锌卟啉│
│ │直读仪、气相色谱仪、放免仪、裂隙灯、肺功能仪、肌电图、脑电图、骨密度计、血液荧│
│ │光计(肌电图、脑电图、骨密度计、血液荧光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
│放射性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放免仪、超净台、低本底α │
│ │、β测量仪、γ能谱仪(后两项为内照射检查所需仪器)。(染色体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 │
│ │单位承担) │
├──────────────────┼───────────────────────────────────────┤
│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纯音电测听仪、裂隙灯显微镜│
│ │、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
│ │用。 │
├──────────────────┼───────────────────────────────────────┤
│接触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细菌培养室 │
├──────────────────┼───────────────────────────────────────┤
│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电测听仪(隔音室)、脑电图仪(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 │ │
└──────────────────┴───────────────────────────────────────┘
四、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设有固定、独立分区、流程合理、功能划分明确的职业健康检查用房。应设置候诊室、临床检查、化验室、X线检查、档案室及卫生间等,总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
五、规章制度
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种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附件3
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断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以上获得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卫生技术职务;
(二)至少有2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申请接触化学物导致职业病至少需要毒物检验技术人员1名;
(四)至少有1名放射技术人员;
(五)至少有2名从事B超、心电图、肺功能、电测听等功能检查的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
│ 仪器类别 │ 仪 器 名 称 │
├─────────────────┼────────────────────────────────────────┤
│物理检查仪器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
├─────────────────┼────────────────────────────────────────┤
│临床检验仪器 │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
│ │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
├─────────────────┼────────────────────────────────────────┤
│功能检查仪器 │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
├─────────────────┼────────────────────────────────────────┤
│其他 │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