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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在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送有关参保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信息,包括相关参保信息和资料,如新参保单位电脑号、新增人员个人电脑号,以及核定参保单位每个参保人投保险种的具体费率(含特殊险种按年、月、次计征金额)等资料。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1、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每月10日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征缴入库和到帐确认,并保存征缴资料。

  3、缴费单位没有按全部参保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暂按申报数据先征收入库,对已参保人员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要寻找原因,对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需要补缴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及个人,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产生相应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应补征汇总申报数据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应收数据办理征缴手续。

  5、对改制(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一次性缴费(按规定预缴、补交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预(补)缴单位按时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6、当月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动的,在次月进行申报和变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补缴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动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日常管理

  1、地方税务机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传送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及单位缴费到帐明细表等电子明细数据,通过联网接口登记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个人台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登记时发现有误时,属于登记事项如费率(额)、个人身份等错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知缴费单位(个人)办理更正手续;属于征收过程中计算错误的,实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缴费单位(个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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