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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并填制《定期定额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又未超过定额20%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自申请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行动态管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并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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