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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4.省直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应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建议修改的意见,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于6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其中,建议修改省政府规章的,应同时提交修改送审稿。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研究后,送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查修改。
  5.各地各部门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其他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的,应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于7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送省政府法制办研究。
  6.省政府规章的废止、失效、修改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提出草案和审查说明,于10月底前分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公布有效、废止、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7.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应汇总省和长沙市的清理工作情况,起草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8.长沙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长沙市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2、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
  3、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建议单位:                   填表日期:

┌───────────────────────────────────────────┐
│一、建议废止的行政法规                                │
├──────────┬──────────┬──────────┬──────────┤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
│          │          │          │          │
├──────────┼──────────┼──────────┼──────────┤
│          │          │          │          │
├──────────┴──────────┴──────────┴──────────┤
│二、建议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                              │
├──────────┬──────────┬──────────┬──────────┤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
│          │          │          │          │
├──────────┼──────────┼──────────┼──────────┤
│          │          │          │          │
├──────────┴──────────┴──────────┴──────────┤
│三、建议修改的行政法规                                │
├──────────┬──────────┬──────────┬──────────┤
│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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