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直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应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建议废止、建议宣布失效、建议修改的意见,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于6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其中,建议修改省政府规章的,应同时提交修改送审稿。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研究后,送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查修改。
5.各地各部门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其他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的,应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于7月底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送省政府法制办研究。
6.省政府规章的废止、失效、修改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提出草案和审查说明,于10月底前分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公布有效、废止、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7.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应汇总省和长沙市的清理工作情况,起草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8.长沙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长沙市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2、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
3、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建议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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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废止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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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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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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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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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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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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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修改的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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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法规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建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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