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对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对涉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要按照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供应爆炸物品,并在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对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实施封填。
3、电业部门严禁向无证矿山供电,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接电的,供电企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要根据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停止对确定关闭的小型矿山企业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先关闭后整合。在实施整合前,要督促各小矿山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评价,同时负责整合后矿山企业 “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治理整顿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案件,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谋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负责废弃物存放、处置,治理达标验收和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