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
(十七)2007年6月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予以关闭。
六、工作安排
(一)2007年2月至2007年3月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阶段,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07年5月至2007年6月为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在2007年5月底前明确拟整合的整合区范围,完成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区根据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4月底前上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范围、整合后产能、关闭矿山名单、整合后矿山名单、整合方案实施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
(三)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为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12月底前,各县区按指标关闭的100家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2008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铁矿、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等全部方案的实施工作。
(四)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的自查验收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8月至10月,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规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准备材料迎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整规领导小组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在规定时间向整合领导小组提交关闭、整合矿山企业名单,编制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对无证采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坚决杜绝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在整合期间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