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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年初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31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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