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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发起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并在场地、办事程序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办、发展,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科技推广、信息咨询、产销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涉农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以及评定优秀农产品等,应当听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其直接参与。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活动,帮助培训管理人员,督促制定管理制度,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知识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经济实体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享受有关涉农单位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或者违反规定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收费、摊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他人入会;

  (二)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开展超出协会宗旨或者业务范围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资金资助等优势,侵犯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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