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乡镇民政办(所)等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苏民纪[200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根据省民政厅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政基层窗口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江苏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强化社会监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不断促进民政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
二、评议对象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三)救助管理站;
(四)乡镇民政办(所)。
三、评议标准
参见《江苏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苏民纪〔2005〕12号)及附件“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
四、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风建设责任制制订、落实情况;
(二)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情况;
(三)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情况;
(四)服务质量情况,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和纠正不正之风情况;
(五)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六)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
(七)廉洁自律情况。
五、评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