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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31、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

  32、推进农民负担监管规范化、法制化。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负担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与登记,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的快速有效机制,加大农民负担督办检查力度,抓紧制定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

  八、扎实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33、深化国有农场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农场剥离社会职能、机构改革、农业税费改革和职工养老统筹改革,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省里对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含“以钱养事”),比照对乡镇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推进国有农场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34、稳妥推进农业“小三场”改革。全面取消农业“小三场”职工责任田的税费负担(土地承包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贴。农业“小三场”承担的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等行政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按照市场取向,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切实精简机构和管理人员。抓紧研究农业“小三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各级财政对农业“小三场”的各种补贴经费渠道不变、额度不减,并随着财政状况好转而增加。

  3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生态保护、促进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明晰产权和经营主体,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九、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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