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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六、清理核定、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26、严格制止新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必须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严禁乡村负债搞建设,严禁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27、清理锁定、稳妥化解旧债。2007年,省审计厅要组织对全省乡镇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清理锁定债务。对村级债务要在目前已清理锁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化解工作力度。严禁各种形式的“债转贷”。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多管齐下,实行“一债一策”。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债务,把确因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对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化解债务工作。

  28、加强对村级账务资金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村级账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定项限额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准列支招待费,严格控制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不得搞“捆绑结算”抵顶村级税费尾欠。

  29、完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要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村民议事规则,村级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30、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工转移培训、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牲猪屠宰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饮用水费电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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