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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21、强化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全省农村中小学经费推行“校财局管”体制,县级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禁止挤占、挪用、浪费和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不得将保障经费用于偿还“普九”债务和学校其他债务,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逐步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

  22、深化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各地要依据国家教师编制配备标准和人口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教师编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和培训提高机制,建立教学质量监测考评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五、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23、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凡属县(市、区)政府的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开展乡级财源建设,增强经济实力,切实提高乡镇政府的经费保障能力。

  24、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逐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完善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提高乡镇财力保障水平,使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适应,确保乡镇机构和乡村组织正常运转。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财力确实难以保障其基本支出需要的乡镇,县级财政对缺口部分要予以补助。各县(市、区)不得扣减上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结算县乡债务。稳步推进“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25、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要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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