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健全服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服务人员都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要做好养老保险的续缴和发放工作,做到保险费核定到位、征收到位、养老金发放到位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到位。要积极研究解决服务人员“病有所医”的问题,探索建立服务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
18、依法依规办理转制单位职工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手续。按规定转制的原乡镇事业站所人员,在单位重新登记,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后,凡与原站所存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核定的公益性服务岗位限额内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对落岗人员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19、建立“以钱养事”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把“以钱养事”的日常协调、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工作职能,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坚持抓好。省里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以钱养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检查各地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和实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的情况。考核要充分听取被服务对象的意见,对验收合格的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合格后再下拨补助经费;整改不合格的,将扣减补助资金。
四、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0、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财政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有关专项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严禁用中央、省投入的改革专项资金替代地方教育经费的正常投入,防止“上进下退”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师工资的管理规定,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城乡教育布局,优化教育结构,制定和落实向农村倾斜的政策,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