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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12、执行“以钱养事”资金财政直达管理办法。“以钱养事”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必须先提出公益服务项目,再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资金数额,一年一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公益服务项目的需要来使用,不能按固定比例切块分解划拨给部门或乡镇。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以钱养事”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厅和审计厅每年要对“以钱养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13、规范公益服务合同管理。服务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必须有量化的服务项目,必须将服务经费分解落实到项目,必须有科学、具体的考核兑现指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出本行业规范的服务合同样本,供各县(市、区)参考。

  14、深化服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所有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要求,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方式,选择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村公益服务。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岗位特点确定,对于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按规定核定有事业编制的畜牧、血防等服务人员,实行定岗不定人,各地在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公开化时,要注明招聘服务人员的合同期限。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切实搞好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服务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15、建立农村公益服务激励机制。对自愿到乡镇从事公益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时给予政策倾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在农村公益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录用到各级服务机构。

  16、合理确定公益服务人员报酬。公益服务人员的报酬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各地安排“以钱养事”经费预算、确定服务人员的平均报酬水平时,要按不低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掌握。完善考评制度,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服务中心要改革内部分配制度,以岗定酬,将服务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建立“奖优罚劣、按绩取酬”的考评兑现机制。公益服务搞得好,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服务人员,其报酬可以高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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