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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8、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民主权利,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乡镇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议事制度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水平。认真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村公益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

  9、合理核定公益服务岗位和资金。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因事定岗”的原则,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内容,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服务岗位。同一县域范围、同一自然条件的地方,确定公益服务岗位的标准应基本一致。省里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人口数量、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等因素,按行业提出《农村公益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供各县(市、区)参考。公益服务资金综合考虑服务工作所需劳务、物化投入以及服务人员保险等因素合理核定。

  10、统一公益服务资格准入条件。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分行业提出全省农村公益服务资格准入指导标准,建立全省公益服务资格考试题库。培育多元化社会服务主体,积极鼓励和吸引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民间服务组织以及各类种植大户、乡土人才参与农村公益服务。各县(市、区)必须通过统一考试确定公益服务人员资格,试题从全省公益服务资格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11、提高“以钱养事”资金的财政保障水平。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服务的经费投入,为农村公益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省财政从2007年起,按每个农业人口10元的标准对农村公益服务进行补助。单位转变了性质、人员退出了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实行了“以钱养事”机制的农村公益服务主体纳入补助范围。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乡镇农技推广(含水产、农机)、植物保护、动物防疫、文化体育等公益服务项目,不得挪作他用。计划生育“以钱养事”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确定预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的要求,将本级“以钱养事”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因省级补助资金增加而抵减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如发生这种情况,将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原乡镇事业站所转制为服务中心后,原来由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经费,数量不能减少,全部按“以钱养事”机制使用。财政原来没有安排经费的,也要根据确定的公益服务项目安排相应的经费。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财力许可和服务需要,适当安排农村公益服务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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