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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农村其他各项改革试点的要求是: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认真研究解决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办好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深化和完善。要通过改革理顺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加强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4、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乡镇政府现阶段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5、严格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公开化管理。严格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定编定岗到人,推行编制政务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编制情况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县(市、区)和乡镇主要领导机构编制工作责任审计制度,对县乡主要领导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违规进人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6、扎实推进延伸派驻机构改革。进一步规范延伸派驻机构的设置,强化管理,明确职责,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彻底清理清退无编和非在编人员。所有纳入改革范围的延伸派驻单位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县(市、区)要把省财政下拨的2005年度“两奖两补”资金首先用于建立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分流人员按重新就业单位的性质和本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原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主动分流的按本人四项基本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竞争落岗后分流的按60%发放;原来属于事业编制(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转制事业单位分流政策执行。

  7、进一步理顺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合并后的职能。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乡镇财政所与经管站已经合并的实际,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债务化解等行政管理职能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政府职责统一委托给合并后的乡镇财经所承担。财经所的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财政、经管部门指导。各地要继续做好财经所合并后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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