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四)婚姻登记员均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法律知识及业务政策文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语言文明,语调平和,举止得体,微笑服务;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五)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业务学习制度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及个案处理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制度完善。婚姻登记员熟知各项制度且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婚姻登记印章符合《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九条的要求;使用省厅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要及时登记,统一上交,并按要求定期报省厅备案;婚姻登记档案规范、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六)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符合《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流程,履行询问职责并尽到告知义务。
(七)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登记合格率100%。
(八)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登记人员与服务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中心要提供自愿接受服务签字单并留存。
(九)婚姻登记机关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66%,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均由计算机打印。建立信息查询资料库,婚姻登记信息实现微机化管理,便于当事人查询 。
(十)公开展示内容有:(1)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条件与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