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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民福[2007]8号)


各市民政局:

  2005年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全省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和《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苏民福[2005]62号)具体要求,坚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部分婚姻登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2006年,全省有11个婚姻登记机关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为全面提升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参照民政部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标准,经研究决定,年底前,命名一批“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单位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

  (二)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编制按辖区内每8-15万人口配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标准配备。

  (三)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登记机关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

  候登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参照和查阅。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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