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7〕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集中空调工程设计水平和系统的合理性,降低空调能耗,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大学组织编制的《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是依据统计值制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暂行规定》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上清寺路69号,邮编:400015,联系电话:63856107)。
附件:《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有效提高空调工程的设计水平和系统合理性,改善公共建筑集中空调能效低的状况,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4. 空调工程冷量输配系统设计能效比限值。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69号7楼,邮编:400015,联系电话:63856107)。
本规定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重庆大学
主要起草人:吴波 付祥钊 董孟能 肖益民 姜涵 邓瑛鹏 吕忠 林真国 李启艳 余晓平 杨李宁 莫天柱 杨丽莉 陈亮
审查专家:艾为学 刘宪英 吴祥生 周 强 王卫民 龚思福
陈泽嘉 吴 敏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空调工程的设计水平和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公共建筑的空调工程的节能设计。
1.0.3 本规定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