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
《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 自市质量技监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其政府网站,将有关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市质量技监局和其它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5)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十四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查组成员应当由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应当由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或至少完成十次以上企业实地核查任务的国家注册审查员担任。根据需要,可委派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的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第十七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