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业主选择招标,负责指导规划建设的方案审定,管理开发经营企业、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房屋施工图设计工作中降低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结构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和设计水平结构安全。要严格购房者的资格审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监管,并作好对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协调。
2、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作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具体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批准项目投资概算,核准项目建设和招标事宜。
3、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供地计划,要加强对土地划拨及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成本的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报批工作。
三、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价格构成和定价行为
1、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因此,在制定其住房价格时,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和《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公告制度。市、州所在县(区)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建设、房管管理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和拟定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其他县(市、区)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四、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