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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制订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6]15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分门别类制订(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中央驻津)、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部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管理。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的要求,市、区(县)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演练和动态管理等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估、审查和备案管理程序及办法。并建立市、区(县)、企业三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2.重点加强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化工码头(南疆油罐区)等重点区域,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重点企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关系的审查、指导与管理。
  3.进一步做好与相关部门预案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制定预案的要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与区(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衔接,与天津市政府应急办、区(县)政府及市应急办下属13个分指挥部相衔接。
  (三)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各区(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和督导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行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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