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6、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城市应根据各地的环境管理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制定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及时间安排
1、确定任务(2006年3月)
城市政府委托具有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编制达标规划,明确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时限、规划重点等。
2、调查、收集资料(2006年4月-5月)
规划编制单位应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农、林、水等行业发展规划,功能区达标现状及差距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对生态敏感地区、代表地方特色的地区、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门调查或监测。
3、编制规划(2006年6月-10月)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保障措施。规划文本编制完成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论证或征询专家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4、规划审查(2006年11月)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审查,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
5、规划批准 (2006年12月)
规划报批稿报送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
6、规划实施(2007年1月-2010年12月)
规划报批稿经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面达标规划主要内容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目标确定、各专项规划以及达标规划的综合分析和实施保障等几部分的内容。专项规划包括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城市噪声达标环境规划和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