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4、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
5、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6、环境保护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
7、省人民政府及其地(市)的环境保护规划。
编制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规划阶段近期为2007年,远期到2010年;要求到2010年各城市环境功能区全面达标,对2007年的近期目标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要求自行确定;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
2、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具有对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统筹考虑、统一协调的综合性内容。它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
3、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城市空气、地面水、噪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因地制宜的空气、地面水、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是达标的基础,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是按期达标的关键。各城市要在充分收集城市经济发展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基础资料,开展环境本底调查、监测、科研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最后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4、合理的规划与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总量和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措施、环境管理手段、资金保障以及预期目标息息相关。因此,规划对于城市现状和规划目标的描述要从城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