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6]29号)
全省各设市城市环保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中“到2010年,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等要求,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目前,我省地表水达标城市12个,饮用水源达标城市9个,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人民的需要。为此,我局决定在全省32个设市城市中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这是落实省政府“三个整治、一个确保”的重要措施,是“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根本要求。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是指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达到相关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请各设市城市首先针对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6年10月31日之前,按照《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完成《规划》。
二、200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是按规划目标实施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阶段,各市根据自己确定的达标时间要求,狠抓落实,并报省环保局组织达标验收工作。
请各城市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阶段性指导、检查。
附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