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等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和本意见依法批准,经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决定。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十九)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社区卫生服务合格证》,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予以淘汰,实行退出机制。全市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样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药品,实行明码标价、集中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监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从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购进药品和医疗卫生器械,保留完整的购药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