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工作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发改委、民政、财政、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规划、建设、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可以兼任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誉主任,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可以兼任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名誉站长。把协助社区卫生人员入户服务、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列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
(十一)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调整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基数(包括常住人口、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和流动人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区级财政按照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基础设施建设、装备补助和人员培训;区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专项经费投入。
(十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依法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内,依法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按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房的标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设开发商以成本价出售给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将购买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其他社区服务用房整合,交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优惠租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