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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民福字〔2006〕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并需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救助对象,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及救助工作。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和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对初诊后无需住院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接诊医疗机构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程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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