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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

  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

  7、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应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要求。

  对于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监测条件的,验收监测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监测,其间建设单位必须定期申报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由环境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待达到条件后进行总体验收监测。

  对可能长期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于市场原因,部分产品不再生产、部分工序外协、改用清洁燃料等),可按实际负荷和工况进行验收,并对其排污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须书面承诺一旦上述生产负荷和工况发生变化,将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

  五、要切实加强验收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验收监测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验收监测单位须对监测结论负责。

  六、验收监测单位应遵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的精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2004)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污染事故防范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总站验字[2005]188号)的要求,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设(措)施及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并纳入验收监测内容。

  七、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表、走访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并对验收监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八、验收监测单位参加现场验收会,并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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