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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6]61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00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56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川环发[2003]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认真编制监测(调查)方案;监测(调查)方案和报告还应按照川环发[2003]001号的要求,增加六个对照表和验收项目组成表;应组织监测、行业等专家对监测(调查)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验收监测单位应在整改完成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

  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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