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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十一)加强饲料兽药监管。加强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加强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和市场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药物、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养殖户科学投料、用药技术的推广,防止滥用药物、抗生素和添加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保护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十二)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加快推行畜禽标识和疫病可追溯制度,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防疫监督。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技能培训。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五、加大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畜牧业放在“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认真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一定资金,重点用于畜禽良种补贴、科技培训、重点项目建设和畜牧工作表彰奖励。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标准化畜牧生产建设和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同时要广开财路,加快畜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步伐。
  (十五)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按照《畜牧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的规定,落实“统一规划建立的畜禽饲养场和饲养小区用地属于农业用地,要与种植业用地同等对待”的政策。在充分利用非耕地的前提下,积极合理的安排好畜牧业建设用地。在无闲置场地可利用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在责任田里建设养殖场,并通过调换、转包、转让等形式,促进土地流转,扩大养殖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饲养场,当地政府要帮助搞好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村外标准化养殖小区,引导和鼓励养殖大户进区饲养,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经营的同时,改善动物卫生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
  (十六)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加大对现行畜牧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大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依法加强对畜牧业的管理、支持与保护。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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