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
农业部门应当负责做好农村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与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同时规划,应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应当设“四防”装置。这一工作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的,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十一)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