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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有贷款要求的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就业服务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二)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一站式”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的规定办理。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到2007年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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